1、比賽執行中國龍舟協會最新審定的《龍舟競賽規則》;
2、比賽用器材由大會提供,參賽隊不可自配舵手,舵手由上海市水上運動中心指派;
3、賽前召開領隊會議,抽簽決定組別和航道;
4、比賽設2根航道,采用預賽、決賽方式進行,預賽以計時成績進行排名;
5、決賽:預賽的前6名進入決賽。5-6名參加C組決賽,決出5-6名;3-4名參加B組決賽,決出3-4名;1-2名參加A組決賽,決出1-2名;
6、決賽航道分配:
組別 第一道 第二道 C 預賽成績第5 預賽成績第6 B 預賽成績第3 預賽成績第4 A 預賽成績第1 預賽成績第2
7、參賽隊防疫測溫、報到檢錄后進入賽區,按比賽編排程序有裁判員帶入下水碼頭;
8、登舟前須穿大會提供的救生衣方能下水參賽,聽從舵手指揮劃向起航點;
9、按起點裁判長的指揮進入各自的航道,起航喇叭響后方可動槳,否則將作搶航處罰,加10秒,并不召回;
10、起航喇叭響后,該隊不論任何原因延誤起航,責任自負;
11、比賽中須在自己的航道中劃行,如偏離航道,沒影響其它航道龍舟正常比賽時,成績有效;如影響其它航道正常劃行時,這二條龍舟將重賽,重賽的成績按計時成績排名;
12、比賽中如發生運動員落水,該參賽龍舟必須立即停止劃行,實施救助。當落水運動員全部上舟后,該龍舟可以繼續劃行,比賽成績有效;
13、比賽終點:以龍頭前沿接觸兩岸終點標志線之間的連線作為計時標準;
14、龍舟到達終點后,參賽隊盡快將龍舟劃到指定碼頭停靠上岸,將比賽用具交還裁判組,運動員迅速離開碼頭;
15、在比賽過程中發生糾紛,要服從裁判員判決,對比賽結果有異議,可由領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。